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留學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國內外留學服務事業並促進國際教育文化之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凡在全國行政區域內經營代辦留學服務業者依法領有留學服務業證照之公司及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前條公司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附具有關證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經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公司推派代表一人稱為會員代表,以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應業務之需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發生以上各項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推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其擔任之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及相片。
第十一條: 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三次書面勸戒及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對未於期限內加入本會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且註銷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